一、总则

为促进我国游泳运动的普及与提高,规范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体系,根据国际游泳联合会(FINA)竞赛规则及我国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适用于50米长池和25米短池两种规格的游泳池比赛成绩评定。
二、等级设置
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:
- 国际级运动健将
- 运动健将
- 一级运动员
- 二级运动员
- 三级运动员
三、评定标准
(一)自由泳
男子50米自由泳
- 长池:国际健将 21.95,健将 23.02,一级 24.50,二级 27.50,三级 35.00
- 短池:国际健将 21.35,健将 22.32,一级 23.50,二级 26.50,三级 34.00
女子50米自由泳
- 长池:国际健将 24.90,健将 25.95,一级 27.20,二级 31.50,三级 38.00
- 短池:国际健将 24.30,健将 25.25,一级 26.50,二级 30.50,三级 37.00
(其他距离自由泳及不同泳姿标准此处省略,实际标准应包含所有竞赛距离和泳姿)
(二)蛙泳、仰泳、蝶泳
各泳姿均按不同距离、性别分别制定长池和短池标准,具体数值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标准执行。
(三)个人混合泳
200米、400米个人混合泳按性别和泳池规格分别制定等级标准。
四、评定说明
1. 成绩以电动计时为准,手动计时成绩按规则增加0.3秒
2. 运动员需在正式比赛中达到相应标准
3. 成绩必须在经过认证的游泳场馆取得
4. 等级证书由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
五、附则
1.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
2. 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所有
3. 国际泳联规则修改时,本标准作相应调整
注:本文所列标准为示例性数据,实际执行请以体育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为准。
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